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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70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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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170号建议的答复
苏工信建字〔2025〕128号
姜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废矿物油行业规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业和信息部(2015年第79号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引导性文件,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请,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后因废矿物油品类涉及危险废物名录,工信部门职责不涉及危废管理,工信部2018年起,未组织申报该事项,工信部门也无法对不符合文件要求设立的企业予以执法检查。
感谢您对废矿物油行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指导。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