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96785044/2025-0002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世界杯直播-世界杯决赛直播 发文日期: 2025-07-08
标       题: 世界杯直播-世界杯决赛直播收费公示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07-08
主 题  词: 时       效: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文件依据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无绳电话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电视广播台(站)、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站)、微波站、地球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国家以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减免。

(一)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1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二)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20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三)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四)无线接入系统:

1.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

150元/基站

2.450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五)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 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六)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元/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元/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元/频点/基站。

(七)扩频系统2.4 GHz、5.8 GHz频段:

40元/ 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八)电视广播台(站):

1.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2.广播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九)船舶电台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2000元/每艘;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1000元/每艘;功率≥20马力的渔船,100元/每艘

(十)1000MHz以下台(站):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每频点;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每台

(十一)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十二)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根据高通量卫星系统的技术和运营特点,调整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

2.降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

3.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 Ku 频段 (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 500 元/MHz/年(发射)、地球站250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 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 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财建〔2009〕46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苏价费〔1999〕92号、苏无办〔1999〕59号、苏价费函〔2000〕88号、苏财综〔2000〕159号、苏价服〔2004〕43号、苏财综〔2004〕12号、苏价服〔2017〕115号、苏财综〔20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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