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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世界杯直播-世界杯决赛直播收费公示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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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价单位 | 文件依据 |
一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无绳电话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电视广播台(站)、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站)、微波站、地球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国家以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减免。 (一)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1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二)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20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三)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四)无线接入系统: 1.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 150元/基站 2.450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五)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 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800元/频点/基站
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元/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元/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元/频点/基站。 (七)扩频系统2.4 GHz、5.8 GHz频段: 40元/ 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八)电视广播台(站): 1.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2.广播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九)船舶电台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2000元/每艘;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1000元/每艘;功率≥20马力的渔船,100元/每艘 (十)1000MHz以下台(站):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每频点;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每台 (十一)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十二)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根据高通量卫星系统的技术和运营特点,调整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 2.降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 3.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 Ku 频段 (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 500 元/MHz/年(发射)、地球站250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 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 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财建〔2009〕46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苏价费〔1999〕92号、苏无办〔1999〕59号、苏价费函〔2000〕88号、苏财综〔2000〕159号、苏价服〔2004〕43号、苏财综〔2004〕12号、苏价服〔2017〕115号、苏财综〔2019〕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