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防科工【2021】25号
各市工信局(国防科工办):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变更工作,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科研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并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市工信局(国防科工办)。
二、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提交本单位变更原因说明的正式公文,同时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变更申请表》,并视变更情况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
1、法人名称变更:上级单位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变更后营业执照、保密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原备案凭证。
2、单位注册地址、科研生产地址变更:变更后营业执照、保密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原备案凭证。若变更是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或政府部门出具的门牌号变更证明。
三、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增加或变更备案专业(产品)的,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增项(延续)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按重新申请程序核发备案凭证,其备案号和有效期不变。
江苏省国防科工办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