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干扰无线电通信罪的规定(摘要)

江苏省工信厅  www.uvrcor.com  日期: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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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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