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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传发〔2017〕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附件:
江苏省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和《工信部办公厅等关于商请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工信厅联原函〔2016〕764号)要求,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请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层层落实监管责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稀土冶炼分离、资源综合利用、流通企业逐一核查(名单见附表1),严肃查处稀土生产、流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稀土行业生产经营秩序。
一、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严肃查处冶炼分离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核查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计划执行情况,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情况。对无生产计划的“黑工厂”,立即责令停产,不能提供原料稀土矿产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税务部门追缴资源税等税费,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有生产计划的6家稀土集团所属企业,参照年度生产计划和增值税发票销售票据,核实矿产品来源、实际生产量和销售量,生产量与销售量不一致的,应由企业所在集团书面说明原因;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销售谋利、超计划生产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令停产,予以警告,并核减本年度或下年度生产计划。
(二)整治以“综合利用为名”变相加工非法矿产品
重点核查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情况,及前期核查“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对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企业,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收购稀土富集物加工的,要求企业提供稀土矿产资源税管理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现场抽取企业生产线槽液样品进行检验,配分与采购原料不一致的,视为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由所在地政府责令停产,依法予以处罚,追缴资源税等税费。现场抽样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稀土行业协会、企业专家统一开展。
(三)严格规范稀土产品交易
重点核查稀土贸易企业的产品采购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等情况。对买卖非法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的贸易企业,依法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法律责任。对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的,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刑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四)追查低价出口稀土产品来源
严格稀土产品出口质量检验监管,对稀土出口中出现异常增长、异常价格的企业,追溯其出口产品来源,对在出口供货环节中生产非法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的企业,依法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缴未足额缴纳的各项税费。
(五)检查地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重点核查违规审批项目、纵容违法违规生产、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存在违规备案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知情不报、包庇非法盗采和无计划生产、未发挥监管主体职责等行为的地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违法违规行为和重点案件查处
(一)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矿产资源法》《海关法》《资源税暂行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等法律法规,对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买卖非法稀土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罚没相关产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
省级层面将把本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及行为向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将其违法违规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使之成为企业经营、贷款、上市、评级、行业规范准入、计划指标配置等参考因素。有关地方政府要根据相关政策,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三)重点案件的查处
对整顿中发现的情节较严重的案件,要严肃查处,请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案情复杂、需较长时间才能查清违法违规线索的重点案件,要明确责任人、限时办结,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线索未按要求进行核查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重新核查。
(四)罚没违法稀土产品的处理
各地在整顿过程中罚没的违法稀土产品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拍卖,竞买人应为具有国家下达生产计划的稀土集团或企业,不得向中间商和无计划企业销售。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按以下阶段开展工作:
(一)地方自查阶段(2017年1月)
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整治工作要求和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对辖区内的冶炼分离、综合利用和贸易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企业认真填写企业自查表(附件4),到现场进行逐一核查,核实企业201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库存等资料,以及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项目备案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地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责任。根据核查情况,填写企业基本情况核查汇总表(附件5)形成自查报告,于2017年1月24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专项督查阶段(2017年2月~3月)
2月上旬,省政府将组织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专家对相关市开展专项督查,检查整治工作及要求落实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国家相关部门将对我省开展专项督查,届时,请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三)通报处理阶段(2017年4月)
省政府将根据专项督查情况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督查意见,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6家稀土集团所属企业存在上述情况的,约谈主要领导,核减年度计划指标;已列入符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集团),取消公告资格。相关企业线索的查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政策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附件1种需核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逐级落实监管职责,明确任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其他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稀土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和整治工作。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分工开展稀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整治工作,工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整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务部门负责整治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平台作用,依法公示违法违规企业行政处罚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检查增值税、矿产资源税缴纳情况,追缴相关税费;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冶炼分离(含综合利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二)严格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认真准备自查材料,配合做好专项督查。要逐级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成效,防止走过场。对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案不查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引导
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在政府网站、地方媒体上公布举报方式,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稀土违法违规行为,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通报和曝光典型案件。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贾楠,联系电话:025-83398236,电子邮箱:89757057@qq.com。
附:1.江苏需核查企业名单
2.2016年矿产品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分配表
3.2016年冶炼分离产品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分配表
4.企业自查表
5.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6.核查结果报告编写提纲